国家金融监管总局: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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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日期:2024-09-25 07:13
- 有效期至:长期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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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,其中提出,加大续贷支持力度。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,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,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,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,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,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。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,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,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,落实借款条件,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,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。校对:刘星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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